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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之法律风险防范之乌克兰-成都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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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一带一路投资之法律风险防范之乌克兰


来源:本文作者:洪晓丽,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中心/一带一路投资之法律风险防范之乌克兰

本文作者:洪晓丽,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者按:“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100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作者:洪晓丽,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并购及争议解决。
风险提示:乌克兰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名目繁多,且因政权更迭导致法律政策调整频繁。2013年12月以来,乌克兰因游行示威、反政府武装冲突等造成严重的流血和人员伤亡。鉴于近期乌克兰局势复杂多变。2008年底以来,随着乌克兰国内市场需求萎缩,企业支付能力整体下降,已发生多起中方企业供货后无法按时收汇的贸易纠纷。
   一、乌克兰的概况
乌克兰位于欧洲东部,黑海、亚速海北岸,东北接俄罗斯,西连波兰、斯洛伐克、匈牙利,南同罗马尼亚、摩尔多瓦毗邻,是欧盟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各国地缘政治的交叉点,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乌克兰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品种多样,其中锰矿石超过21亿吨,位居全世界前列;铁矿石储量约275亿吨;煤、燃料矿石、陶土地蜡和石墨储量也较丰富。燃料资源中煤占80%,最大煤田是顿涅茨煤田,储量488亿吨。石墨和天然气资源相对匮乏,其中80%蕴藏在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州和黑海沿岸。国内天然气消费的70%和石油消费的90%依赖进口。并且农业资源非常丰富,黑土资源占世界黑土总量25%。乌克兰植物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14%。
乌克兰共有130个民族,官方语言为乌克兰语。在乌克兰,按信徒人数统计,东正教、天主教、浸礼教、犹太教、马蒙教和新教为主要宗教,其中东正教又分为忠于的俄罗斯东正教和忠于乌克兰的自主正教。

    二、乌克兰的投资法律及相关税收政策
(一)主管部门
乌克兰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主要是乌克兰经济部,该部下属的“投资与创新署”主要负责实施投资政策。法律中最主要的是《外国投资制度法》和《乌克兰投资活动法》。
1991年11月19日《乌克兰投资法》正式生效,经历20余次修改和补充。1996年4月25日《乌克兰外国投资制度法》正式生效,并经历了8次修改和补充。乌克兰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与国内投资者平等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
外商可对乌克兰现有企业部分参股或购买其股权;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分公司或购买乌克兰企业的全部股权;通过直接获取财产或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购买乌克兰法律不予禁止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房屋、公寓、处所、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所有权主体;独立购买或与乌克兰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购买乌克兰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购买其他财产权;购买产品分割协议规定的经营(生产)权等。
根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任何法律组织形式的外国投资企业,其法定基金中的外国投资不低于10%。外方资金注资之日起,该企业即可获得外国投资企业地位。
目前,乌克兰涉及贸易与投资的法律除上述《对外经济活动法》、《乌克兰外国投资制度法》外,涉及国有企业并购、私有化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国有资产私有化法》(1992年3月4日乌克兰第2163-XII号法令通过); 
《中小型国有企业私有化法》(1992年3月6日乌克兰第2171 -XII号法令通过)。
《国营农工企业私有化法》(1996年7月10日乌克兰第290/96-BP号法令通过)。
《未完工建筑项目私有化法》(2000年9月14日乌克兰第1953-11号法令通过)。
《私有化国家规划法》(2012年1月13日乌克兰第4335~1号法令通过);
《国有煤矿企业私有化法》(2012年4月12日乌克兰第4650-VI号法令通过)。
(三)基础建设的投资:BOT模式
乌克兰政府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和2010年7月1日出台了《特许经营权法》和《公共-私营合作制法》。1999年12月11日乌克兰内阁公布的N0.2293号文件《国家允许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列明了项目实施的主要产业和领域:建设或者经营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港口、码头、海运、电信、电力、探矿及采矿、机械制造、污水处理 及供水、灌溉和排水系统维护等。
根据《特许经营权法》,特许经营年限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而有所不同,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一般不少于10年、不超过50年。
截至目前,乌克兰还没有外资企业采用BOT、特许经营权融资建设模 式实施项目的范例。乌克兰国内首个BOT项目是“利沃夫一科拉克维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投资60%来自特许经营者,国家投资40%,特许 经营年限45年。
(四)主要税赋和税率
2014年3月,乌议会通过《关于预防金融灾难和为乌克兰经济增长建立前提条件的法律》,企业和个人应交的主要税赋种类和税率都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增值税仍保持20%的税率不变。对出口商品、复出口商品、免税商品、自由贸易区商品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税率主要使用从价税原则确定,除此之外还使用特别税率原则和两种原则混合使用。
【利润税(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18%。
【土地税】按具体年度税率确定。
【车辆首次登记税】按车辆发动机排量单位确定税率。该税在个人或法人首次登记车辆之前缴纳。
【进口关税】按统一进口关税税率表计征。
【生态税】按季度、根据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来计征。
【个人所得税】乌克兰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按照“阶梯式税制”的办法来计征。
【地下资源使用税】根据所开采的资源数量、类型来确定税率。
【天然气开采费】对天然气开采深度不到5000米的,按每千立方米天然气征收237格里夫纳的租金;对天然气开采深度超过5000米的,按每千立方米征收118.5格里夫纳的租金。
【固定农业税】根据国家评估的当地农用土地价格计算,按公顷计征,耕地、草场和牧场的税率为0.1;多年种植园为0.03。
【不动产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对单元房面积不足120 平方米,独栋楼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免征房产税;对单元房面积120-240平方米,独栋楼面积250-5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当年1月1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 %征收房产税;对单元房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独栋楼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当年1月1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2.7%征收房产税。
(五)劳动相关法律制度
乌克兰《劳动法》保障所有劳动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的劳动权利,包括获得不低于最低限额工资的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种类,根据法定公休日和休假制度休息。国家为居民就业创造积极条件,包括对失业者进行劳动培训,提供失业保障基金。
乌克兰《劳动法》规定,企业雇用员工应分别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报酬受国家保护,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乌克兰2011年财政预算案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如下:自2013年1月 1日起为1147格里夫纳;12月1日起为1218格里夫纳。其中不包括补助、补贴、奖金和其他奖励。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不超过40 小时。
(六)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法律依据】乌克兰现行的劳务政策主要依据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法律地位法》和《关于批准办理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在乌克兰就业许可的办法》(政府令)两个法律文件。
【条件要求】乌克兰对引进外国劳务的条件较为严格,使用外国劳务的必要条件为在乌克兰本地没有胜任此种工作的劳动者,或聘用外国专家有充足的理由。
【雇用主体】在乌境内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外国经营活动主体,均可以在获得劳动就业许可的条件下雇佣外国人劳动,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作许可】在乌克兰务工必须办理就业许可,许可最长发放1年。
乌克兰社会政策部国家就业中心或其委托的各州就业中心、基辅、塞瓦斯托波尔市的就业中心对邀请外国人工作的企业单位办理和签发劳动许可。
三、乌克兰对外承包当地工程的法律制度 
乌克兰法律规定,在建筑领域实行准入制度。外国设计与施工单位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项目,必须首先在乌克兰注册企业,并向乌克兰地区发展和建设部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设计与施工资质材料,待其审核颁发设计与施工资质许可。上述材料的组织和提交手续均比较复杂,且周期较长(大约在半年至一年左右),企业可与当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并通过乌克兰建筑商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乌克兰法律对外国设计与施工单位在乌克兰从事建筑活动的领域并无特别的限制。建筑工程均实行招标制度。具体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和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应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方式和时间要求进行投标。
四、外资获得当地土地的相关法律制度
2011年12月,乌克兰议会一致通过《土地市场法》。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拍卖实施农业土地交易,拍卖起价为20000格里夫纳/公顷。
(2)允许拥有农业土地所有权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包括:声名不拥有外国国籍的乌克兰公民、以地方自治机关为代表的地方社区、代表国家的政府执行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土地银行。
(3)允许拥有非农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乌克兰公民、依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法人、以地方自治机关为代表的地方社区、代表国家的政府执行机关、国家私有化机关以及国家执行机构、外国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
(4)允许参与农业土地租赁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包括:乌克兰土地法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乌克兰公民和法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5)购买和租赁土地的限制:乌克兰公民购买农业土地面积不能超过100公顷,其他主体不限;租赁农业土地期限为49年,租赁面积不能超过所在区农业用地面积的10%,在全国租赁的农业用地总面积不能超过10万公顷;租赁价格为拍卖起价的3-12%,即600-2400格里夫纳/公顷,土地税为拍卖起价的0.1 %,即200格里夫纳/公顷。
由于议会和政府内部以及社会各派对开放土地市场存在严重分歧,乌克兰《土地市场法》至今仍未生效执行。
乌克兰法律允许外国公民和非居民法人在乌获取不动产(有特殊规定的地段除外)。
【企业文件要求】签订购买合同时,非居民法人代表需提供以下文件: 开业证明文件,国家登记注册证明,贸易、银行登记注册表清单;非居民法人出具的任命书或委托书;提供非居民法人的印章。
【个人文件要求】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申请所有权时必须提供护照、在乌克兰合法停留的证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获取识别码。
【其他规定】
(1)在乌克兰购买不动产还需要得到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不动产的所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也可以联名登记。所有登记方拥有平等的权利。
(3)在乌克兰拥有不动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财产所有权方面拥有与本国居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乌克兰法律还允许非居民法人之间销售不动产,并依照以上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5)根据《乌克兰经济法》第63条的内容,外国企业是指100%的注册资金来自外国投资的企业。根据《乌克兰土地法》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获得土地所有权时拥有相同的权利。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买卖合同或者接受遗产的方式获得非农业用地所有权。
(6)根据《乌克兰税法》160条160.1 款第5段的内容,非居民在乌克兰境内的销售收人需要依法纳税。同时需要注意,纳税行为根据国家间签订的协议进行,通常情况下不动产收入在所在国纳税。
【外国企业/外国人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方式】根据《乌克兰土地法》第2章第82条内容,外国法人可以在乌克兰获得以下非农业用地所有权:
(1)在居民点内获得不动产和用于在乌开展企业活动的建筑物;
(2)在居民点以外可获得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
【合资企业土地权利】2003年7月《乌克兰土地法》进行了修订,确定合资企业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权利。法律拓宽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范围,同时对合资企业获得土地所有权也进行了限制。根据《土地法》第82条第3部分的内容,合资企业只能通过以下方式获得非农业用地的所有权:
(1) 依据买卖、赠与、互易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2) 在企业注册资金中加 人土地内容;
(3) 接受遗产;
(4) 如果土地位于居民点范围内,则可获得不动产和开展企业活动相关的建筑物所有权;
(5) 如果土地位于居民 点范围以外,则可获得不动产所有权。
此外,《乌克兰土地法》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以下情况可在居民点内可获得非农业用地所有权和在居民点以外获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依据买卖、赠与、互易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2)接受遗产(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接受的遗产是农业用地,在一年期内可以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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