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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之法律风险防范之土耳其-成都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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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一带一路投资之法律风险防范之土耳其


来源:王清华,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斌,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中心/一带一路投资之法律风险防范之土耳其

作者:王清华,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斌,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者按:“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存在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100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作者:杨斌,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反垄断及知识产权。王清华,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融资,包括证券发行、外商直接投资等,尤其擅长境内外收购和兼并、公司改制重组。
一、土耳其基本国情
    (一)自然环境
土耳其位于亚洲最西部,横跨亚欧大陆,北临黑海,南临地中海,东南与叙利亚、伊拉克接壤,西临爱琴海,并与希腊以及保加利亚接壤,东部与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伊朗接壤。国土面积78.36万平方千米,海岸线长7200公里,陆地边境2648公里,与亚、欧8个国家相邻。土耳其是个资源丰富的国家,其矿产资源、河流资源、森林资源等都很丰富;但石油、天然气资源比较匮乏,需大量进口。
    (二)社会文化环境
截至2013年底,土耳其人口7667万,其中80%为土耳其族,15%为库尔德族,此外还有阿拉伯族、亚美尼亚族及希腊族等少数民族。官方语言为土耳其语,少数民族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库尔德语、亚美尼亚语和希腊语。99.8%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中约85%属逊尼派,15%属什叶派;0.2%信仰天主教、基督教、犹太教等其他宗教。但与其他穆斯林国家不同的是,土耳其社会总体而言比较稳定,治安较好。
    (三)政治环境
1923年10月29日,土耳其共和国成立。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11月17日开始生效的第三部宪法,宪法规定土耳其为民族、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制的国家。
土耳其政治体制效仿欧洲,实行共和制。总统是国家元首、三军统帅;大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政府即部长会议掌握行政权;司法独立。主要政党有正义与发展党、共和人民党、民族行动党等。其中,正发党是执政党,主张建立法律至上、尊重人权和自由的现代共和政体,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四)经济概况
    2002年后,度过经济危机的土耳其享受了经济发展的“黄金十年”。2013年,土耳其GDP总量8221.35亿美元,人均GDP达10971.7美元。但近年来,土耳其经济增速下滑,货币贬值,通胀居高不下,缺乏长期经济发展动力的深层问题开始暴露,实质上迈入“中等收入陷阱”。2015年一季度,土耳其里拉贬值13.5%;2014年全年通胀率8.17%。短期而言,土耳其宏观经济风险不容忽视。
金融危机过后,许多国家仍未从全球经济危机中复苏,但土耳其经济迅速增长,使其成为欧洲经济发展表现最为突出的国家之一。土耳其政府正在制定“2023年发展规划”,目标为在2023年成为全球第十大经济体,GDP超过2万亿美元,且通货膨胀率降低至个位数。土耳其将采取的经济策略涵盖公共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公共支出和投资、公共融资政策、货币政策、减少赤字的目标、创造就业以及增加出口量等领域。
特殊投资区域是吸引土耳其外商投资的支柱。土耳其有三种类型的特殊投资区域,支持着不同的经济行业。
− 技术发展区域(Technology Development Zones):旨在支持公司研发活动以吸引高科技产业投资。根据国家投资促进局的数据,土耳其在2014年有59个成熟的技术发展区域以及19个尚待完善的区域。
− 成熟化产业园区(Organized Industrial Zones):旨在为公司创造一个更为投资友好型的区域,拥有完善的基础建设和公共设施。园区内提供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水、天然气、电气、通信、污水处理和其他服务。
− 自由贸易区:是海关监管范围外的特殊经济区域。该区域旨在促进土耳其出口贸易。在自贸区内,适用于一般公司的商业、金融及经济事项的法律法规将可获得部分或全部的豁免。
二、土耳其投资法律环境
(一)土耳其的投资法律
1、土耳其投资法律体系概况
土耳其是经济平稳发展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土耳其对外国投资立法体系进行了重大修改,简化了外国投资的手续并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平等待遇。除非土耳其加入的国际条约或个别法律有相反规定,所有对土耳其私营企业开放的商业领域也同时对外国投资者开放。此外,土耳其实行宽松的外汇政策,允许外国资本自由进出。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进行投资需重点了解的法律规定包括:外国直接投资法(“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Law No.4875”)、外国直接投资法实施规定、外国直接投资法实施规定公告、矿产法(No.3213)、土地登记法 (No.2644)、关于依照土地登记法取得不动产和相关权利的规定、石油法 (No.6326)、电力市场法 (No.4628)等。
2、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投资面临的政府监管体系
1)外国投资审批
土耳其曾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持有土耳其公司股权时应履行在外国投资管理局的批准程序,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失效。目前,土耳其仅对少数领域的外国投资予以禁止、限制,或要求取得提前批准,比如:外国投资者仅被允许持有传媒企业50%的股份;外国投资者仅被允许持有部分航空企业49%的股份;在包括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保险等在内的金融领域和石油领域投资时需要取得政府的提前批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矿业领域投资而言,外国个人或公司不被允许直接持有矿权,而必须通过新设土耳其公司或收购持有矿权的土耳其公司间接持有矿权。另外,根据土地登记法的规定,外国公司直接购买房地产受到法律限制,仅在依据旅游促进法、石油法或工业园区法等有限条件下才允许外国公司直接取得房地产的所有权。通常情况下,外国公司可通过在土耳其境内设立新的子公司或并购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房地产。
     2)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审查机制
土耳其没有基于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审查机制,仅因公共政策原因在极个别领域设定了限制,比如私人保安领域。对于矿业行业的外国投资来讲,外国投资者不需要履行任何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审查程序。仅为统计之目的,外国投资者就有关投资和交易情况需向土耳其经济部下属的外国投资和促进管理局(“Foreign Investment andIncentive Implementation General Directorate of the Ministry of Economy”)提供如下信息的报告:股权转让信息;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对土耳其本地企业出资的情况;外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法范围内企业出资的情况;年度报告,包括股东架构、资本和运营情况。
3)对外国国有资本投资的审查机制
土耳其没有限制外国国有资本或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一般性规定或特定审查程序。仅在极少数特别法中禁止或限制外国国有资本在土耳其的投资活动。比如石油法规定,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外国国有资本控制或拥有的公司不得在土耳其开展与石油相关的商业活动。
4)外国投资的反垄断申报
     根据《第4054号竞争保护法》及关于竞争委员会批准兼并收购的公告(第
2010/4号,经2012/3号公告修订),并购交易如达到如下任一条件,应在交易实施前向土耳其竞争委员会进行反垄断申报:a)交易各方在土耳其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亿里拉,且至少有两个交易方各自在土耳其的营业额超过3000万里拉;b)被转让资产和业务对应的在土耳其的营业额超过3000万里拉且至少另一交易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5亿里拉;或者c)任一交易方在土耳其的营业额超过3000万里拉且至少另一交易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5亿里拉。    
    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境内开展的并购交易未能达到上述任一标准,则无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3、土耳其公司类型及其投资风险 
     根据我们对土耳其法律的初步了解,土耳其的企业类型分为: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or “AS”);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 Company or “Limited Sti”);两合公司(Commandite);个人独资企业(Merchants);集体企业(Collective);合作企业(Cooperative)。
在上述所有企业类型中,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常见的类型。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总经理是公司的负责人。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政府税费的情况下,股东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份公司不存在股东对公司拖欠政府税费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自2012年7月1日土耳其施行的新商法典(“TurkishCommercial Code”,以下简称“商法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本是10,000里拉且必须一次性缴付完毕。土耳其商法典573、5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可有五十名股东,最低可只有一名股东,该规定改变了旧商法典规定必须不少于两名股东的法律要求。根据商法典第623条至63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议可任命一名或多名股东或非股东的公司、个人作为公司经理。商法典规定,直接或间接受让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时,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发生后10日内通知公司及相关负责公司登记的商会,否则受让人无法行使对股份的投票权及其他股东权利。
4、土耳其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安排
境外股东(即土耳其的非居民企业)还需从实际分配利润中缴纳15%的预提税。根据中国和土耳其政府1995年5月23日签署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土耳其对中国企业作为股东获得的土耳其境内企业的利润(股息),减按10%征收预提税。
    (二)土耳其的投资激励制度
     新的投资激励计划旨在通过鼓励投资,降低对国家战略部门重要的中间产品的进口依赖。新投资激励计划的主要目标包括:降低经常账户赤字;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支持;提高支持措施的水平;促进集群活动,并对包含技术转让的投资给予支持。
新的投资激励制度由四项不同计划组成,并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国内外投资者均可平等参与以下计划:
    - 一般投资激励计划;
    - 地区性投资激励计划;
    - 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
    - 战略投资激励计划。
    其中,区域性投资计划值得中国投资者予以特别的关注:
  


     各地区支持哪些领域取决于区域潜力和当地经济规模,而支持力度则根据区域发展水平加以确定。 针对各领域和各地区分别制定最低固定投资限额,比如区域1和2的最低限额为1百万里拉,其他区域为50万里拉。
    (三)国家的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
                            土耳其主要税种表
税种
详情
税率
公司所得税
净值增加
20%
预提公司所得税
净应税所得
20%
个人所得税

15-35%
(所有收入来源,包括工资收入)
增值税-VAT
销售额

. 整体

18%
. 特定产品与服务

8%
. 特定产品

1%
银行与保险交易税


. 整体

5%
. 银行间存款交易

1%
. 恢复

1%
. 银行与经纪人之间的货币市场交易

1%
. 政府公债与国库券销售

1%
. 外汇销售

0%
印花税
(如需要缴纳印花税,则2015年每份文件应缴印花税限制在1.702.138,00里拉之内)
文件中指定的价值
通常为0.948%
(租赁合同的0.189%,
薪资的0.759%)
赠与和遗产税
价值
1-30%
关税
价值
各类
房地产转让
销售额
2%,每位买家与卖家
特殊消费税


. 石化产品
每升,千克等
 
指定比例
. 车辆
价值与发动机尺寸
1%至145%
. 酒精饮料与烟草产品
烟草产品的价值、零售价格
(*) 25% - 65.25%及指定比例
特殊通信税
服务费

. 移动电信服务

25%
. 通过卫星或电缆提供的无线电与电视广播服务

 
15%
. 有线、非有线及移动互联网服务设施

 
5%
. 其他电信服务

15%
彩票税(国家彩票,赛马,toto,
lotto等)
各类
指定及从价,10%
机动车辆税
型号,发动机,重量
指定金额,每年修订
主要市政建设税与本地税


房地产税
课税价值

. 建筑物

0.1 - 0.4%
. 土地

0.1 - 0.6%
娱乐税
按关税,毛利
指定(5-50里拉)及从价,10%
通信税
费用
1%
电力与天然气消费税
销售额
1-5%
环卫税
每套住房及经营场所
指定金额,每年修订
*若百分比税率不小于使用最小总额计算的税额,
则仅应用前者。

   (四)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
     土耳其是WTO 和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它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1995 年对1951 年版权法的修改大大提高了对书籍、音像制品、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媒体的保护。土耳其政府还将做进一步的修改,如明确未成形作品的范围。1996 年,土加入了伯尔尼版权公约的1971 巴黎公约。1995 的专利法取代了1879 年通过的法案。同时还通过了新的商标、工业设计和地区标识法。1995 年土耳其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包括巴黎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法案、专利合作条约和斯特拉斯堡协议。
    (五)国家的金融相关法律制度
土耳其的金融体系为银行主导型,并且设有多个负责监管监督的主管部门。土耳其具有有效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根据国际管理发展执行主管调研(IMD WYC executive survey),土耳其金融与银行业监管竞争力遥遥领先于其欧洲可比国家。健全有效的监管环境有利于保持金融市场信心、稳定性和竞争力,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土耳其金融体系相对稳固,银行业未受到大的冲击,更未出现银行倒闭现象,这与2001年金融危机时的土耳其形成了强烈反差。这得益于政府对银行业有效监管以及银行信用、金融服务的相对完善,得益于土耳其银行拥有较好的风险管理体制以及对外汇风险具有很强的抵御能力。土耳其资本账户完全放开,外资企业的利润及其他收益可自由转移出境,清盘、变卖后资本可自由汇回投资来源国。里拉与外币可自由兑换,兑换机构有银行、外币兑换所、其他授权机构、国家邮政总局及贵重金属中介公司。一次兑换超过20亿里拉或等值外币,需出示证明。
 三、土耳其国家投资风险提示
(一)政局稳定性问题
1、政党纷争严重、军政府关系复杂: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的分歧比较严重,斗争激烈;同时,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受到一定限制,但对于执政党的威胁仍然存在。复杂的政治、军政关系威胁国内政局的稳定。
3、国内社会问题:库尔德问题至今悬而未决,库尔德人的离心倾向仍较为严重,恐怖主义活跃,威胁着国家安全。
    (二)经济状况问题
1、经济对外依赖性过强:2010年后,随着全球经济回暖,土经济也走上复苏之路。但其经济对外依赖性过强,在全球金融危机尚未完全结束的情况下,经济复苏仍具有不确定性。
2、通货膨胀风险大:近年来,土经济发展较快,人民收入不断增加,极大拉动了需求,但产能相对落后,通货膨胀情况较为严重。
3、能源相对短缺:目前,土耳其生产的电力尚不足以满足国内需求,能源供应不足,大量依赖进口。
4、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由于临近欧洲,劳动力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中等人才不足,高端人才稀缺。
    (三)政策风险
1、投资和贸易法规不完善:尽管在贸易法规方面加强了立法,但投资和贸易法规体系仍不健全,许多问题无章可循。
2、政府腐败问题:政府部门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存在腐败现象,加大了投资者的经营成本和投资风险。
3、技术性贸易壁垒:土耳其要求进口的医疗器械、机械等产品必须加盖欧洲标准标志(CE认证)。但同样是符合欧洲标准的产品,来自欧盟的便可直接进入,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还需进行额外检测。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影响了外来投资的发展。
4、行业限制:限制行业主要有广播、航空、海运、经融、房产等;限制方式有投资禁止、股比限制、许可证、数量限制等。
5、政府违约风险:2013年,土耳其政府否决了一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该项目为几条高速公路和桥梁为期25年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土耳其公司Koc Holding和马来西亚主权基金Khazanah旗下的UEM联合中标。此举不仅是对中标联合财团的一次重大打击,对准备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也是一个重大警示。政府违约的风险性较高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四)宗教文化因素
土耳其有着独特的伊斯兰文化,其国民绝大多数信奉伊斯兰教,穆斯林独特的文化和习俗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同时,其国内还不时出现的排华事件:严重威胁到华人华侨的安全,增加了中国在土投资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公司是土耳其常见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也普遍被外国投资者所采用。但需要警惕的是,土耳其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仅在其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所投资企业拖欠的公共债务(主要包括公司税收、员工社保费用等),股东及经理个人均可能因此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应充分留意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税务、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等公共债务的缴纳情况,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2、另外一种可能使投资者承担公司债务的方式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法律理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制度是指,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完全将公司作为其规避债务工具时,应否定有限责任公司人格,使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土耳其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土耳其法院曾经以个案形式在少数判决中适用解开公司面纱制度,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很难说服法院适用该制度而让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3、土耳其商法典规定了公司经理对公司忠诚和尽职勤勉的义务,并有义务不得将他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此外经理还有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以及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的义务。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相对方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前提下,经理代表公司达成的业务或交易将约束公司,而不论该项业务或交易是否在公司正常的经营范围内。(两点例外是:一是对代表公司的区域划分,比如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另一个是对签字权设置等级划分。)公司股东会议有权限制或者撤销经理代表或管理公司的权利。但股东会议决议内容应在相关注册的商会进行登记并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中公告。任一股东在有效原因的前提下均有权采取法院诉讼方式要求判令限制或撤销经理代表公司的权利。如果投资者意图收购土耳其公司,可通过股东会议方式明确限制经理权限,或通过撤换方式任命他人担任公司经理,也可单独或与其他股东共同任命多名经理,并组成经理会议集体表决日常管理事务。
[注]1、部分数据来源于http://www.invest.gov.tr;
    2、部分数据来源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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