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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乱转包 工人受伤谁担责 --成都房地产律师|建筑律师|房产纠纷|建筑纠纷|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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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建筑工程乱转包 工人受伤谁担责


来源:玉溪新闻网讯
                 建筑工程乱转包 工人受伤谁担责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敏) 
    目前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普遍存在,工人受伤责任究竟由谁担任成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争议不休的问题。前不久,一起因建筑企业层层转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发包单位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夏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

    建筑公司接下工程

    2006年1月,某中学由于生源充足,致使原先建盖的两幢宿舍楼人满为患,许多后报到的学生只能住到学校食堂上面的大礼堂内。虽然礼堂内既宽敞又明亮,能同时容纳两三百人,但这么多人住在一起,不少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严重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休息。对此,校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决定重新建盖校舍一幢。

    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很多,他们都急于得到这个项目。经过筛选,阳光建筑公司承包了此项工程,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上规定:“三幢女生宿舍楼的施工权由阳光建筑公司所有,该公司应在当年9月份完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安全责任由阳光建筑公司全权负责。”

    层层转包三倒手 

    2006年3月,工程全面开工,为了使学生暑假之后能搬进新宿舍,阳光建筑公司实行倒班制轮流上班,工人白天黑夜都在工地上忙碌着。一个月后,地基全部打好,一楼楼顶已经浇灌完毕。为了使粉刷、砌砖同步进行,阳光建筑公司把楼层的粉刷工作承包给公司项目经理吕梁。

    吕梁在接手一段时间之后,又把粉刷项目转手承包给了当地建筑小老板黄冬。其实黄冬只能承接些村里建盖烤房、水窖之类的小项目,根本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能揽到这么大一笔活计,黄冬甚是高兴,可仔细想想之后,又担心自己一个人难以承受这样的重任,毕竟从没接过这么大的项目。思前想后,黄冬找来昔日的合作伙伴王伟从事这一项目。

    工人受伤建筑公司来负责

    2006年7月,王伟雇用了原籍四川的夏辉到工地做杂工,主要负责些搬运材料、拌水泥之类的活计。半个月后,夏辉在搬运沙石时,不小心从四楼摔下来,由于当时一楼堆着些细沙,夏辉虽然命捡回来了,可却摔成了重伤。经医院检查确诊:夏辉系腰椎粉碎性骨折,如不立即手术,很有可能终生瘫痪。

    然而,4万多元的手术费对他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多次与阳光建筑公司协商都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夏辉的家人向劳动部门提出要求确认其与工程原承包人——阳光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在调查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6年8月,夏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光建筑公司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阳光建筑公司与夏辉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

    面对这样的判决,阳光建筑公司百思不得其解。他们认为此项施工项目已经转包给别人,受伤的工人也不是自己雇来的,现在出了问题责任怎么归到他们头上来了。对此,阳光建筑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夏辉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撤回一审法院的判决。

    日前,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阳光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夏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根据真实案例采写 文中涉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案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李光辉 律师

    目前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虽然非常普遍,但是我国唯一的相关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资格。

    另外,关于劳务转包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五款)都有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发包,否则无效。

    原告建筑公司虽没有直接招用夏辉,但黄冬与王伟都系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承包,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原告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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