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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车位产权归属有不同--成都房地产律师|建筑律师|房产纠纷|建筑纠纷|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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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四类车位产权归属有不同


来源:

    (来源:齐鲁晚报)停车位的产权问题一直以来让很多业主迷惑,停车位是否具有产权?可否转让?在此问题上我们采访了相关律师。 
  ■立体停车位归合法所有权人 
  立体停车位(场)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完全符合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客体的条件。而且其土地使用权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其建筑物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参与了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实际承担了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所以该类型停车位是可以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含转移登记)的,具有房地产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合法所有权人。因此,开发商有权销售或租赁立体停车位,购买停车位的业主或开发商享有立体停车位的房地产权。 
  ■地面停车位归业主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不能够成为专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共有权的客体。而且,该类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分摊在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上,其应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即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 
  ■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归业主所有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依法享有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共有权。 
  ■地下停车位两种情况来对待 
  按法律标准,目前大部分的楼房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这类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业主;但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该类停车位当然是可以拥有独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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