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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退房--成都房地产律师|建筑律师|房产纠纷|建筑纠纷|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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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购房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退房


 来源:成都李桂云律师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退房:

1、购房合同无效可以退房。发展商售房过程中有意欺诈,导致购房误解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规定,无效合同,可以退房。
2、套型误差过大。房屋套型与合同约定的套型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购房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3、面积误差过大。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面积误差比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产商应当退还购房款,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4、房屋质量不合格。房产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只是小问题,一般不能要求退房,可要求房产商进行维修。5、延迟交房。购房人可在预售合同中约定,若房产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房,购房人有权退房;即便购房人与房产商约定,房产商交房逾期,购房者只能按照每日要求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但需等待交房。如果房产商延迟超过合理的期限,购房人还是可以起诉要求退房。
6、房产商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7、合同中约定房产商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8、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15日内做出是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商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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