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装修甲醛过界,空气污染邻家商铺被索赔
___李桂云律师典型案例点评之二
近日,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桂云律师作为某商铺的代理人,成功以邻近商铺装修导致其工作场所甲醛空气污染严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进行索赔,并经多次交锋谈判最后索赔成功,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较为典型,特整理如下:
A、B商铺为上下层的邻居,A商铺在二层,B商铺在一层。2010年11月某晚,B商铺组织人员开始装修。A商铺员工第二天早上班一进经营场所就闻到一股刺激性气味,让人头晕非常不舒服,并在二楼A商铺办公室地砖上发现有细小的黑色的油漆迹印,同样刺激性气味很浓。根据常识,气味属于装修油漆发出,并怀疑B商铺装修所致。果不其然,发现B商铺房屋正在装修,并有黑色油漆桶。
A商铺立即通知专业检测公司进行现场取样空气检测,商铺空气甲醛、苯均严重超标,平均下来,甲醛超标正常值7倍、苯超标正常值达3倍。为尽早经营,不得已,A商铺当天下午就聘请了专业公司进行了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同时又聘请了家政人员进行了室内清洁配合治理甲醛、苯及其他有害物超标。刺激性气味得到了初步治理,第二天,A商铺恢复营业,但仍有阵阵刺激性气味。
本次事件,导致A商铺相关经济损失,更有A商铺员工的部分员工提出担心甲醇污染造成身体伤害,有鉴于此,A商铺决定索赔,要求B商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桂云律师作为A商铺的代理人,电话通知B商铺负责人要求协商解决,赔偿A商铺经济损失。B商铺则以空气是流动的、应找装修公司等各种理由拒绝协商。
考虑到本案属于邻里之间的纠纷,为免诉讼伤和气。当事人采纳了李桂云律师的建议先行发出《律师函》。《律师函》详细阐述了B商铺的侵权行为所在,指出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之规定,B商铺实质侵犯了A商铺环境相邻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之规定,A商铺的要求合情合理,并限定B商铺在收到《律师函》后一周内联系解决,否则将立即起诉。
收到李桂云律师的《律师函》后,B商铺负责人态度有所变化,主动要求协商解决。经数次谈判,最后B商铺向A商铺赔偿了包括因甲醛空气污染停业一天的营业利润、检测及清理空气污染已支出的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双方握手言和。
因李律师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在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又不伤邻里和气,A商铺负责人对李律师代理工作表示非常感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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