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楼盘数名业主因某房地产开发商在不符交房条件情况下却通知收房且不赔付违约金纠纷,委托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桂云律师代理此集体诉讼案。
原来,去年年末,开发商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各业主收房,但当业主们兴高采烈到达收房现场后却大失所望,即没有见到开发商承诺交房应取得的相关证件(如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备案表等),又发现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比如燃气等都没达到开通的基础条件,故部分业主拒绝收房。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沟通,认真分析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为避免矛盾激化,李律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律师函阐明:业主与开发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受法律保护,开发商理应按照法定和协议约定的交房条件和交房时间如期履行相关义务;但开发商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即不具备法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在此情况下却通知业主收房涉嫌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同时因逾期交房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支付时间为2010年*月*日至开发商实际达到交房条件并交房时止。律师函同时书明希望沟通解决,某房产开发公司收到此函后,仍以自身符合交房条件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
受各业主书面委托,李律师统一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判令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向各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调解,李律师代表业主阐明了立场,明确表示开发商必须赔偿,法官支持了此观点,认为开发商在未达到交房要件却通知交房应视为交房不成就,应支付违约金,经法官多次作开发商的工作,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开发商同意赔付各业主1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目前,开发商自愿履行完毕调解协议,各起诉的业主均已拿到赔偿款,本次集体诉讼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业主们对李律师的本次代理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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