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最新资讯
业务范围

法律顾问

外商投资
建筑房产
合同文书

诉讼指南

专业文章
成都市农村村民住房灾毁救助问答-成都律师李桂云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最新资讯>>法制要闻>>正文

新闻标题成都市农村村民住房灾毁救助问答


上传时间:2008/6/5 15:34:09      来源: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5.12汶川大地震给成都的都江堰市等区(市)县带来了巨大灾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但根据法律规定,地震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此类灾害毁损的住房难以获得赔偿。为了进一步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及时解决农村村民住房损毁后的居住问题,成都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都江堰等区(市)县农村村民住房损毁重建实施救助,帮助村民早日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

  1. 农村村民住房损毁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因5.12汶川大地震致使住房垮塌或住房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再居住的,且具有当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他人员不享受此次农村住房损毁救助政策。

  2. 政府对农村住房损毁的救助有哪些方式?
  政府对农村住房损毁救助主要分三个阶段,一是临时安置救助,即由政府提供基本具备生活条件的帐篷等临时救助;二是过渡安置救助,即由政府提供基本具备生活条件的板式房屋救助;三是永久性住房安置救助,即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永久性住房提供给救助对象居住。三种方式均可由救助对象自愿选择货币或实物救助。

  3. 什么是建房救助?
  由当地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建设安置住房,建成后统一按照建筑面积35m2/人的标准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居住。救助对象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4. 什么是货币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且不选择建房救助的,可选择货币救助,由政府分三年按3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5. 享受政策救助后,损毁住房残值和原宅基地如何处置?
  享受建房救助或货币救助后,村民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复耕。宅基地复耕后交原农村集体处置,损毁住房残值由原住房所有权人自行处置。原住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

  6.如何办理农村村民住房损毁救助登记和申请?
  符合住房损毁救助条件的农村村民,选择其中一种救助方式,以户为单位向镇(乡)政府提出申请,办理救助登记,签订救助协议。

  7.居住点位如何规划建设?
  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尊重大多数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8. 村民房屋因灾损毁后能否再申请零星宅基地自行修建?
  不能。此次灾后重建是按照城乡统筹和"三个集中"的要求,结合土地整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按规划集中布局和安置农村受灾群众,集中整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建设安置小区,故不能自行建设。

  9.选择建房救助的村民搬进新房要不要交钱?
  选择住房户型建筑面积35m2/人以内的,不交钱。选择住房户型建筑面积超过35m2/人的,超过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

  10.选择建房救助的住房是否有产权?
  住房建成并入住后,由区(市)县政府统一登记颁发农村住房产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11.农村村民住房损毁救助的资金从那里来?
  救助资金主要由市和县两级土地综合整理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补助建房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构成。

  12.在新房建成以前,如何过渡?
  在救助住房建成入住前,对选择投亲靠友、租赁住房等自救方式进行过渡的,政府按照12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住房过渡救助,先期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救助费,三个月后按月发放直至救助安置房交付的当月为止。对选择政府统一提供的帐篷、板式房屋等过渡房进行过渡的,政府不发放过渡救助费。

  13. 广大住房灾毁农村村民应如何积极支持配合政府,保证住房灾毁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灾难面前,广大住房灾毁农村村民应振奋精神,鼓足勇气,不等不靠,发挥自己的力量全力进行自救,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灾毁住房救助工作,尽快解决居住困难问题,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加快灾后重建步伐。 

 

 
 

返回到法制要闻  『关闭窗口

李桂云律师律师服务网

© 2001-2024 成都律师李桂云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