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最新资讯
业务范围

法律顾问

外商投资
建筑房产
合同文书

诉讼指南

专业文章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在原告地进行起诉?-成都李桂云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诉讼指南>>民事诉讼指南>>正文

 标题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在原告地进行起诉?


来源:李桂云

 

 

    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返回到诉讼指南  关闭窗口

李桂云律师律师服务网

© 2001-2023 成都律师李桂云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中国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