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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诉讼50问-成都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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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民事纠纷诉讼50问


来源:甘肃法制报

 

 

                         民事纠纷诉讼50问

  1.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有什么好处? 
  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有以下几点好处: 
  ⑴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不足的弱点。 
  ⑵律师有资格到法院查阅案卷,了解案情。 
  ⑶律师参加诉讼,可以持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 
  ⑷律师可以进行案外和解。 

  2.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吗?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可以委托哪些人替自己打官司呢?该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年1月16日的法(民)复[1990]1号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在起诉状上,在简介当事人基本概况之后,还要写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份、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委托人还要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3.法人怎样打官司?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法律上称为法人。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而言的。单位、组织称为法人,一般公民则称为自然人。法人打官司与自然人打官司基本一样,如果提起诉讼,也要递交起诉状。但由于法人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起诉状上,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即单位、组织行政上的主要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电话、现住址及邮政编码等自然情况。 
  (2)要另外填写一份人民法院发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人打官司,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起诉书上具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便于法院与其联系。除此之外,还要另写三份《授权委托书》,自己留一份,委托代理人留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要具体写清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单独参与诉讼,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与其共同参与诉讼;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在授权内进行的诉讼活动,对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4.是否允许当事人自费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法院会准许的。复制的办法和材料的范围,由法院按有关规定决定。一般应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准许后,由法院复制,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不应将有关材料拿出法院,带到别的地方自行复制。 

  5.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庭审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了解法院作为定案移居的全部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由于审判一般是公开的,所以对庭审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至于具体的查阅方法,由法院按有关规定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代理诉讼人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查阅应在人民法院内进行。对准许查阅的案卷材料,可以摘记,经人民法院许可,还可以复制,但必须注意保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和律师以外的诉讼代理人不能查阅。 

  6.第三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第三人分两种,一种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一部分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从而居于原告的地位,参加到诉讼中来,这样的第三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他具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另一种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虽然随着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但不是本诉的原告或被告,不是本案当事人,这样的第三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他只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不属于当事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但是,当人民法院判决需要他承担民事责任时,这样的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可以提出上诉。 

  7.提起民事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我国,对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则不主动受理。因此,起诉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人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法院只是对那些符合条件和手续的起诉才受理。这里的条件和手续,就是提起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具体说,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⑴案件必须和本人、本单位和本组织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告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或者本单位和本组织的民事权益。 
  ⑵必须指明告的是谁。 
  ⑶起诉时,必须明确提出让法院依法保护的具体民事权益是什么,即起诉请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同时,必须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⑷所提出的问题,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且,必须是要求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⑸起诉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 
  ⑹起诉应交起诉状,而且,被告有几人,则要交几份起诉状的副本,供对方答辩用。 
  ⑺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和证据,应该向法院提供。 
  ⑻要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8.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所提出的问题不归法院管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二是所提出的问题由该法院管辖,但由于接待人员不熟悉业务、怕麻烦等原因而不收案,这是错误的,但也是很少见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七种起诉,应分别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不应收案审理: 
  ⑴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⑵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⑷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⑸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9.民事案件起诉时应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到法院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法院才能收案受理: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上述条件的,法院应该立案受理,不应在原告起诉时,就以诉讼无理、不可能胜诉为由而不受理。因为案件应否由法院受理和起诉是有理还是无理、能胜诉还是败诉,这是两回事。况且,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最终能否胜诉,要经过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 

  10.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可否重新起诉? 
  法院对应该受理的案件而不受理,这是违法的。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该法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当事人出于不得已,只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要求上级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此案。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主要是判决和裁定。裁定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驳回了,不予受理,则不能再重新起诉。如不服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诉。至于有的民事案件不是被法院用裁定驳回的,而是被口头通知不予受理的,这不在此列。 

  11.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一般分以下三部分: 
  ⑴首部.在这部分里,要写明标题,即“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事项;还要写明诉讼请求事项,即把打官司的目的、要求,用极简练的语言概述出来,要明确、具体、合理、合法。 
  ⑵事实和理由。这部分是核心内容,应重点写,最好把事实和理由分开写。写事实,要真实、完整、重点突出,不能含糊其辞;写理由要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地讲“大道理”,还要注意引用法律、法规作依据。事实和理由要能站得住脚,诉讼目的就容易达到。 
  ⑶尾部及附项。这部分要分两行写“此致”和“×××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呈送的机关)。往下依次是具状人签名,注明具状的年月日。如系律师代书,还应写明×××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姓名。最后写明附项。 

  12.民事案件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人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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