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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诉讼指南-成都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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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来源:李桂云律师服务网

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包括:
1.人身罚。即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三种。其中,行政拘留只能由承担警察职能的行政机关采取。
2.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其主要形式是“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4.行为罚。即责令公民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主要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如盘问、扣留、滞留等。
2.对行为的行政强制。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的义务。例如,在行政机关强制搬迁过程中相邻人有容忍的义务或者避让的作为义务。
3.对物品的行政强制。针对的是特定的物品,如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涉嫌违法行为的报表账册或者财物。
4.对场所的行政强制。通常是对有关场所的强制进入、检查或者搜查。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可能是财产义务,也可能是行为义务。主要情形是: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的收据。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这类行政案件包括:
1.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公共行政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包括:(1)人身侵权赔偿裁决。(2)征收补偿裁决。(3)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裁决。(4)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裁决。
2.行政确认案件。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身份确认。如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认。(2)法律关系确认。如婚姻登记。(3)法律事实确认。如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4)资格确认。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督促公民遵纪守法,而了解有关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进入场所、调阅账表、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等多种手段。在这些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起诉。
4.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形:(1)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实施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为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行使监督权、处罚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变更、终止或者废除行政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有关的个案情形做了如下规定:
1.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年8月15日)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这种决定属于受案范围。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应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年3月25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履行义务又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教育行政决定。教育部门作出的决定影响公民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年8月11日发布实施)规定,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年8月24日发布实施)规定,有关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管理相对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计划生育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4日),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乡政府收费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1998年11月16日发布实施),乡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乡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1999年2月2日发布实施)认为,不应将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驶证暂扣的行为看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驶证暂扣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措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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