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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办事指南-四川外商投资-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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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省商务厅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李桂云律师

四川省商务厅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2006年8月8日)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条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三、申报材料
  (一)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4、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12、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5、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并购当事人是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
  7、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二)资产并购
  1、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1、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2、债权债务处置;
  13、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并购当事人是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
  6、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7、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9516
       省商务厅外国投资促进处:(028)8322129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商务厅:www.sc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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