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最新资讯
业务范围

法律顾问

外商投资
建筑房产
合同文书

诉讼指南

专业文章
四川省商务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办事指南-四川外商投资-李桂云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外商投资>>实务指引>>正文

标题四川省商务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办事指南


来源:李桂云律师

四川省商务厅
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第九条:“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第十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第十一条:“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2006年4月29日)“二、商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范围(九)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进口证明’。”“四、地方商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办理程序(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限下企业")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出具工作。”
  二、申请条件
  (一)属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鼓励类的项目或是属于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
  (二)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外以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
  (三)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三)经济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之日30天之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9516
       省商务厅外管处:(028)83226033-6501  650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返回到外商投资  『关闭窗口

李桂云律师律师服务网

© 2001-2023 成都律师李桂云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1层